寧夏青松技工學校校企合作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職業教育法》、《勞動法》、《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及《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等法規政策,進一步形成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機制,深化教學改革,培養技能人才,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現根據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聯盟章程。
第二條 聯盟的名稱:寧夏青松技工學校校企合作聯盟,簡稱“校企合作聯盟”。
第三條 聯盟的性質:本聯盟是寧夏青松技工學校與企業、行業聯系的橋梁與紐帶,致力于推進學校與企業在人才培養、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專業建設、課程改革、實訓基地建設、技術創新、技術咨詢、項目申報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創新辦學模式、探索產學研一體化的校企合作平臺。
第四條 聯盟的原則:堅持育人為本,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致力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堅持依法實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合作協議,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堅持平等自愿,調動校企雙方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發展,促進學校與企業進行深層次合作,共同培養技能人才,打造技工院校教育品牌。
第五條 本聯盟的活動方式:通過定期對接、校企雙制、共同育才、參觀考察、高層會商等方式,加強聯盟單位間的聯系,增進相互了解,推進工作。
第六條 本聯盟辦公地點設在寧夏青松技工學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校企合作聯盟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3名、秘書長1名,理事若干名。聯盟實行聘任制,并可根據需要聘請政府機構和企事業單位領導擔任本聯盟的名譽理事長。
第八條 聯盟理事長由寧夏青松技工學校長擔任,副理事長由學校分管領導和部分企業或行業負責人擔任,理事由學校其他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企業和行業專家以及職教專家擔任。
第九條 校企合作聯盟單位以寧夏青松技工學校邀請與企業、行業、院校自愿加入相結合的辦法產生。由意愿加入的單位填寫“寧夏青松技工學校校企合作聯盟單位登記表”,并加蓋公章,經聯盟籌備處審核,大會同意即成為聯盟理事單位。
第十條 聯盟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聯盟的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聯盟內部的管理制度。
(三)總結交流校企合作、聯盟工作情況。
(四)定期對合作成效進行評估,共同解決合作中的問題,不斷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領域。
(五)推進落實合作項目,籌備、召開聯盟年會。
第十一條 秘書處是聯盟的常設機構,設在寧夏青松技工學校培訓中心,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完成聯盟的日常工作,負責聯盟理事單位的聯絡工作;
(二)負責聯盟合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宣傳工作;
(三)籌備組織校企合作聯盟大會、研討會、年會等,負責起草文件、撰寫工作報告;
(四)負責組織開展學校與企業在人才培養、實訓基地建設、教改科研、產品研發、技術咨詢、項目申報等方面的合作事項,推進合作項目落實;
(五)推進聯盟信息共享,收集、發布職業教育、人才培養信息和企業人才、用工需求信息;
(六)負責聯盟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條 校企合作聯盟實行半年或年會制,每年召開1一2次,年會由秘書處協調、負責召集,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第三章 校企合作內容
第十三條 人才培養合作。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學校可根據企業需求開展訂單培養,按企業的要求培養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企業可在學校設立獎學金、獎教金。為學校提供實習實訓基地或聯合培養基地。
第十四條 師資隊伍建設合作。企業為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教師鍛煉場所和便利條件,選派技術人員、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兼任學校教師;學校為聯盟單位提供學生協同管理培訓、在職人員崗位提升、學歷提升和職業資格培訓等。
第十五條 產學研一體化合作。共同開展技能競賽、教學改革、產教融合、技術革新、優秀企業文化傳承等方式,促進技能提升;通過技能、崗位實訓,建立校企技能大師工作室、工藝及產品研發中心等,以師帶學、以師帯徒,實現教學過程與實際崗位有效結合,培養合格的技能人才。企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與學校教育實現互認和銜接。
第十六條 見習、畢業實習、畢業生就業等合作。學校將向聯盟單位授牌:“寧夏青松技工學校校企合作基地”。聯盟單位向學校授牌:“×××(單位)人才培養基地”。學校根據合作協議向聯盟企業派送畢業實習、頂崗實習、畢業生就業的學生,并聘請聯盟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技能人才或管理人才擔任實習指導教師。企業應當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第四章 聯盟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聯盟理事單位參與指導學校的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劃)、課程體系、課程標準和教學改革等教學活動,聯合招收學員,使學校的教學更切合企業實際需求。
第十八條 聯盟理事單位需確定一名管理人員作為聯絡員。根據工作需要,聯絡員及時與秘書處聯系,介紹本單位的最新情況,商談對接雙方進行合作的項目及進展。
第十九條 根據需要,聯盟理事單位受邀參加聯盟的有關工作會議,聽取學校與企事業單位合作計劃的執行情況匯報,并對聯盟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聯盟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取得和利用本聯盟的技術信息或資料。
(二)參加本聯盟組織的各種教學改革、技術創新、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三)優先獲得學校科技、教學、培訓成果。
(四)優先與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產教融合、科研合作,促進校企共同發展。
(五)優先招收學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一條 聯盟理事單位履行義務:
(一)遵守本聯盟章程,執行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
(三)保持聯盟單理事位之間的密切聯系;協助學校開展教學調研及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工作。
(四)優先接受學校的科技、知識成果轉讓和畢業生就業。
(五)及時向聯盟反饋本單位的科研成果與人才需求、培養情況。
(六)按合作項目向學校、企業或行業互派、推薦兼職教師。
(七)共同開展專業需求和技能人才需求調研,畢業生就業招聘及其他有益于校企發展的社會服務活動。
(八)開展校企雙制共建專業、共育技能人才、共組教師隊伍、共搭管理服務平臺、共享教學場地、設立學生獎學金等合作項目。
第二十二條 理事單位退盟應書面通知本聯盟,按程序辦理注銷。
第二十三條 理事單位如有嚴重損害聯盟利益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應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五章 經費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聯盟的主要經費來源
(一)爭取政府及行業的資助。
(二)學校、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自籌經費,學校用于開發和管理校企合作安排的經費。
(三)聯盟合作中的企業、行業贊助或企業校企合作專項費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聯盟應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財務制度,經費僅在聯盟業務活動范圍內開支,不得挪作他用。財務收支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六條 聯盟根據本章程為理事單位提供的技術咨詢、培訓或承擔的科研、技術開發等項目,由學校或相關項目實施單位與理事單位議定,另行簽訂合同,項目的實施和經費的使用按照合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聯盟理事單位情況介紹及合作情況將隨時上傳至網站或合作建立的信息平臺,包括校企合作動態、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養、供求情況等。詳情請查閱寧夏青松技工學校網站。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寧夏青松技工學校校企合作聯盟。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校企聯盟共同議定。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校企聯盟大會通過后有效。